错误登记可能导致错误司法裁判 律师希望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纠错

日期:11-29
晋安福州市分局

原标题:错误登记可能导致错误司法裁判律师希望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纠错

《认定土地使用权证存瑕疵 为何不撤销?》追踪报道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9日讯 8月3日本报一版刊登了题为《认定土地使用权证存瑕疵 为何不撤销?》的报道。福州市民张应钟反映其位于晋安泉头农场的过溪1号、8号两处祖宅于1992年被自己的侄子登记办理了土地权证。不但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且经过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的调查,确认在办理过程中缺少“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法定文件。因此张应钟多次向国土部门投诉,要求撤销自己祖宅的土地证。

近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此向本报进行了情况说明,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林国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晋安分局答复不严谨,给投诉人带去误会”

张应钟认为土地证应当撤销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在经过调查后得出的结论:1992年在办理泉头村过溪1号、8号两处房产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文件,根据当年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和《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这些文件都是必须提交的。因此,办证程序存在瑕疵。

林国告诉记者:“在媒体进行报道后,我们再一次对此展开核查。由于1992年还没有晋安区,更没有晋安分局,就连当时办证的职员也早已退休。我们寻访了当年办证的工作人员,才确认虽然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一些证明文件,但也是于法有据的,根据的是《福州市郊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发行暂行规定》【榕郊政(89)239号文件】。因此晋安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够严谨,给张应钟带来了误解。”

记者看到,《福州市郊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报登记发行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无任何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详细报告用地经过,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单位县(区)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或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方可申报。”据福州市国土局的答复,泉头村过溪1号、8号两处房产在申报时提交了泉头村委会盖章证明的具结书,因此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并无不妥。

“我们还专门召集了各区、县国土分局的工作人员就此事开会座谈,对张应钟的投诉以及晋安分局的调查情况进行了分析讨论。由于当时群众的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对一些证明文件也没有很好地保存,因此全福州由村委会开具证明继而办理土地证的情况非常多。张应钟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再遇到此类事件我们也会依法妥善进行答复,避免晋安分局这样不严谨的答复给投诉人带去误会。”林国表示。

贵州3名原县委书记被“双开” 政务要闻古交市向两企业开出11万元罚单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