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调整为10个档次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十年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2014年,省政府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到今年10月底,全省参保人数达到了1566.96万人,其中414.71万老年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养老金,人均养老金水平由制度试点初期的30元提高到目前的122元。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如何“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呢?
11月26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坚持普惠性原则、激励约束有效原则、筹资权责清晰原则和保障水平适度原则等四项原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0个档次。11月2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从制定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资金来源、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等方面介绍《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实施意见》对不同群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提升了待遇。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基础养老金
省人社厅副厅长贺德孝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我省将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我省将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由省级人社部门提出统筹协调意见后,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超过最低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加发每月1元年限基础养老金
《实施意见》规定,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08年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最低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根据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缴费承受能力和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水平情况,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取消原来部分缴费档次,同时增加部分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最低标准分十个档次
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状况,我省将适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执行新的最低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
对特殊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实施意见》对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鼓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市、县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市、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向阳表示,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补助部分由省与市县级财政各负担50%,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补助。高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为特殊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和规定由各市制定。(贾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