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人因非法捕鱼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10-30
捕鱼被告人刑事责任

原标题:四川2人因非法捕鱼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成都10月30日电(记者吴光于、张海磊)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2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二人增殖放流鱼苗800尾,通过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5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在禁渔期内,结伙在属禁渔区的青衣江流域洪雅段中保镇百花滩电站大坝下游处,使用禁用的自制电捕鱼工具在河道内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在上岸准备离开时被执法人员挡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两套以及渔获物共9.54斤。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责任,遂法院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共同向青衣江流域洪雅段增殖放流规格为6-8厘米的鲫鱼300尾、鲤鱼300尾、鲢鱼200尾,并在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人根据判决,按照法官指示将购买的800尾鱼苗放入青衣江,并当众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实施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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