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

日期:10-27
条例(草案)分组农作物

原标题: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

袁隆平所带领的海水稻团队在迪拜热带沙漠种出了“沙漠水稻”,让天方夜谭变成现实;钟扬坚持十几年援藏,只为填补西藏的生态学植物学空白……一颗小小的种子,孕育着无限的能量,它们,诠释着生命的神奇。

农谚有云:“好儿要好娘,好种多打粮。”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作为农业大省,我省的农作物种子、林业种子是农业、林业生产最核心、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农业林业发展的“命脉”。但在实际中,我省种业发展面临种质资源缺少保护措施、育种创新机制不完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部分生产经营行为不尽规范、假冒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种子企业竞争力不强等诸多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措施。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的《黑龙江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保护种质资源刻不容缓

“种质资源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资源,对农业、林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

《条例(草案)》为解决种子生产经营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保护好种质资源,从普查建档、建库设区、保护责任、禁止行为等方面明确规定: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进行日常监管,对盗取、损毁种质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省种子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不得非法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细化赔偿标准使用者利益有保障

种子是农民的希望,是一个个农户家庭富足的保障,问题种子却可能使万亩良田颗粒无收,使家庭倾家荡产。《条例(草案)》在制定时,为了给种子的使用者遭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细化了上位法规定,明确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所在乡(镇)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田间产量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

永久保护优势农作物种子

种子优良了,才能根深叶茂,硕果累累。作为农业大省、林业大省,我省拥有宝贵的优势农作物种子资源,完善绿色农业地方立法体系,是推动农业、林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更是为子孙后代守住这份无价之宝。

《条例(草案)》明确了优势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的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优势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种子企业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与制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此外,《条例(草案)》规范了工作制度、监管职责、管理措施、相对人权保护规定等方面内容。

每一颗种子都值得培育,每一颗种子都值得期待,相信在这部地方法规的护佑下,黑土地上的每一颗种子都将顺利开启自己健康绿色的成长之旅。(作者:闫紫谦)

力帆股份前三季度净利润下跌18.06% 骏派D80上市,7.99万元起售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