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答记者问

日期:10-26
消防救援队伍

原标题: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 常理)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就条例背景和条例实施工作,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国家为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支队伍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主要基于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遂行任务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需要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明确指挥层级、指挥关系和指挥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指挥高效。

二是严格队伍管理的需要。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和身份,有利于按纪律部队要求严格管理,确保队伍正规有序、纪律严明。

三是适应队伍转制的需要。消防、森林两支部队为成建制划转,原来实行武警军衔制度,转制后继续实行专门的衔级制度,有利于保持队伍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实现改革平稳过渡。

四是增强职业荣誉的需要。消防救援职业风险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实行专门衔级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崇高荣誉,对于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激励队伍忠诚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消防救援衔的授予范围包括哪些?今后对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也考虑纳入授衔范围?

答:《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为加强对队伍的统一领导指挥,将消防救援总监授予应急管理部正职。目前,授衔范围主要是公安消防、武警森林两支部队转制人员。下一步,根据需要对安全生产等其他专业力量择优整合,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也可以授衔。

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应急管理部对这支队伍建设高度重视,正在研究相关政策意见,总的是要规范管理、保障待遇、稳定队伍、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

记者: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有什么特点?

答: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对一衔。这样设计,我们感到更简洁明了、也便于指挥。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记者:消防、森林部队转制后,如何保持队伍的职业荣誉?

答:中央改革方案中专门明确,要采取符合消防救援队伍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定位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这个定位,本身就是巨大的荣誉。这次设立消防救援衔,就是党和人民给予消防救援队伍的政治荣誉。下一步,还要为这支队伍设置专门的队旗、队徽、队训、队服,建立专门的表彰奖励制度,消防救援人员仍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等等。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消防救援队伍改革的进展情况?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8月下旬,中办、国办印发了组建队伍框架方案,明确了队伍组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9月底、10月初,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已分别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转应急管理部,目前正按中央批准的意见,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训;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消防救援衔条例》。下一步,还将组织授衔、换装、换车牌、人员职级套改、落编定岗等一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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