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柜台销售员被打失明 商场被判无需担责

日期:10-26
U形锁商场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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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杜某在北京市密云区一家销售公司商场内做销售员,工作期间,一男子韩某持U形锁径直到该柜台殴打杜某,U形锁击中杜某眼部,构成双目失明。杜某以该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密云法院今日(26日)通报称,商场无法仅通过U形锁断定韩某属于可疑人员并禁止其进入,一审驳回杜某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

据介绍,杜某受某外企顾问公司派遣至商场柜台做销售。韩某因怀疑杜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关系,故持U形锁到商场内柜台处殴打杜某,造成杜某眼部受伤,构成一级伤残。刑事案件中,就民事赔偿问题,杜某与韩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韩某一次性赔偿杜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8万元,今后双方互不再究,杜某对韩某表示谅解,后某外企顾问公司就此次事件一次性向杜某支付人民币20万元。

后杜某认为销售公司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伤情未获全部赔偿,起诉要求销售公司商场承担责任。

经法庭调查,此次伤害事件的发生系杜某与韩某存在个人恩怨所致,刑事判决中认定杜某对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韩某当日所持U形锁较为常见,不同于枪支、管制刀具等,被告无法仅通过U形锁断定韩某属于可疑人员并禁止其进入。事件突发后,被告及时叫救护车、报警并控制韩某。

法院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可以判定被告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失,故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应承担责任,这时就不必再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了。再者,就民事赔偿问题杜某与韩某及北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均达成协议,业已履行完毕,杜某在经济上已获得相应的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期间内,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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