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10-26
议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3件,涉及7个立法项目。

按照代表议案办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代表议案办理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大代表的意见,结合委员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代表议案办理工作。2018年8月27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6件议案提出修改森林法和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修改森林法的议案5件。按照有关立法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牵头组织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森林法修改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加快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通过邀请调研、参加会议等多种方式,直接听取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建议。我委将进一步加快修订草案起草工作进程,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关于修改渔业法的议案1件。修改渔业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起草。目前,渔业法修订草案稿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各方面主要意见已基本达成一致。农业农村部表示,将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修改完善修订草案,推动解决有关问题,争取尽快将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我委已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调研和有关问题的研究,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渔业法修改工作。

二、1件议案提出制定农村金融法,建议继续开展立法调研

3.关于制定农村金融法的议案1件。司法部、农业农村部、中国银保监会认为,将农村金融发展和规范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合力,服务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也有的部门提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风险高、流动性强等特点,农村金融问题应当纳入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予以规范和管理。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经组织开展了农村金融立法前期调研和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我委将按照中央关于发展农村金融的指示精神,配合中央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开展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领域立法问题的研究,促进和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三、6件议案提出的4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改进相关工作,解决议案提出的问题

4.关于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1件。中国气象局于2013年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法的立法研究工作,并形成了立法研究报告和草案文本。司法部认为,在已有气象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气象灾害防御法,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我委认为,修改气象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可将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问题在气象法修改中予以体现,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有益的法律支撑。

5.关于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议案1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对增加流通和保障市场供应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公益性界定不明确、规划布局不合理、市场管理不规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有必要专门立法解决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商务部、农业农村部认为,制定专门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建议相关部门先行研究起草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条例实施情况,适时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法。我委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意见。

6.关于制定防止虐待动物法的议案3件。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认为,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日渐完善,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都有规定,动物保护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其中涉及的民族、宗教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司法部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循序渐进解决动物保护问题的同时,结合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时机等进行研究论证。农业农村部认为,对于当前反映突出的动物保护问题,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一并考虑,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再推动专门的动物保护立法。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7.关于废止乡镇企业法的议案1件。农业农村部认为,乡镇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历史贡献。现阶段乡镇企业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这类企业仍是农民就业创业办企业的本质特征没有变。乡镇企业法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并不矛盾,解决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创办企业的特殊性问题,是农村各类企业的促进法,可以与其他法律相互补充。司法部认为,是否废止乡镇企业法,应当在统筹考虑该法与其他市场主体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乡镇企业目前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我委同意上述意见。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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