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法不容 自首认罪判拘役

日期: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持枪认罪

原标题:非法持枪法不容自首认罪判拘役

宁明县的黄某闲来无事跟他人购买一支砂枪用于打猎,因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近日,被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扣押在案的砂枪一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黄某跟他人购买一支砂枪后,收藏在家中,用于打猎。2018年6月6日,宁明县公安局板棍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出警到板棍乡板棍村,从黄某的住所里搜查出砂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是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当天下午,黄某依照电话通知,自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

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黄某自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考虑,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黄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黄某私藏枪支用于打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黄某自动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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