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找不到突破口?一起来听"曲大案"的引导侦查心经

日期:10-26
办案犯罪嫌疑人案发现场

原标题:案情复杂找不到突破口?一起来听"曲大案"的引导侦查心经

灭门案现场血迹遍地,如何从30余处血迹中找到凶手留下的犯罪证据?他鹰隼一样的目光突然停留在客厅内的一台电视机上——

“曲大案”的引导侦查心经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曲忠罡

“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诉前主导地位,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这有利于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曲忠罡

黑龙江省鸡西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曲忠罡办理过50余起重大案件,人称“曲大案”。每遇重大案件,他都能通过抽丝剥茧,引导办案人员从错综复杂的关系和杂乱无序的现场中“嗅”出案件侦破方向。

一个深秋的周日,我们走近曲忠罡,听他讲述那些案情复杂“一度找不到突破口”的精彩办案故事。

一枚差点被忽略的指纹

2009年初春的一个下午,乍暖还寒,张某因怀疑妻子与同村村民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电话联系好友于某,让其多叫几个帮手一起去“教训”林某。于某一听好哥们被欺负,立即纠集5人,随同张某前往林某家。

当天,脑子里全是复仇意识的张某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他安排两人留在室外,其余四人随他闯进林某家中。一伙人使用尖刀、片刀、啤酒瓶一顿乱砍乱刺,致使林某家中6口人全部被杀身亡,其中年龄最大者77岁,最小的孩子仅10岁。随后,七人逃离现场。

由于案情重大,鸡西市检察院立即指派曲忠罡办理此案,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曲忠罡和公安民警一起来到案发现场时,只见血迹遍地,惨不忍睹。他仔细查看了每名死者身体伤情、致命伤位置和创口特征,并在对案发现场5个房间内的30余处血迹和血泊的位置、形状、面积大小、血量多少逐一详实记录。

突然,林某家中客厅内的电视机引起曲忠罡的注意,这台电视机表面有多处擦蹭血迹,他向办案人员了解得知,现场勘查只提取了电视机上的血迹。

“不能放过每一枚指纹提取!”他建议办案人员立即对电视机四周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并提取所有指纹。

“根据我多年的公诉工作经验和办理命案经历,在审查案件时,尤其要关注与案件事实细节相关的客观证据。如果不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提取指纹,就会失去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客观证据的机会,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他向我们解释道。

经补充勘查,工作人员果真在电视机背面下部位置,发现了一枚较为完整的指纹。

后来经比对鉴定,证实这枚指纹检材与一名犯罪嫌疑人指纹一致。通过这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相继确认了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将所有嫌疑人抓获归案。

曲忠罡介绍说,这起案件比较典型,案发时,案发现场比较杂乱,到处是血迹,6名被害人尸体分布并不集中,而且尸体着装上也没有提取到犯罪嫌疑人身源信息,在案发现场也没有找到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身源信息的犯罪工具等物证,这枚关键指纹的提取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身源提供了直接的客观证据,据此进而逐步查实相关细节,为全案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盆毫不起眼的脏水

又是一起命案。2014年3月末,鸡西市一老旧小区内,一名刘姓女子在房间被人勒死。

人命关天,曲忠罡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几乎同时到达案发现场。经过仔细勘查,他发现现场既缺少有价值的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直接证据和客观证据,也没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源的证据。

凶手一定在现场留下了身源痕迹,在哪里呢?在哪里呢?……曲忠罡一遍遍地在心里问自己,“只要找到犯罪分子身源痕迹,就有了确定凶手的客观证据,从而可以证明犯罪分子与案发现场的客观联系。”他向记者解释道。

曲忠罡用鹰隼一样的眼光反复核查案发现场,当他第二次走进房间内的卫生间时,一个装有半盆脏水的塑料盆映入眼帘,一阵欣喜立即涌上心头,“有了!塑料盆内的水既然是脏的,那就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此洗过手,如果提取水中生物留存物质,就能找到其生物检材。”

事不宜迟,他找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建议马上提取水盆内的脏水并固定保存下来。

不久,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归案,但他三缄其口,始终不愿供述具体作案经过。曲忠罡建议用证据说话。办案民警依法将已经提取的水内残留物质检材与王某生物检材进行了DNA比对鉴定,得出了二者STR分型一致的鉴定结论。

办案人员再次讯问王某,告知其生物检材鉴定结论,一看不能再抵赖,王某当即承认案发前,他确实用卫生间内塑料盆中的水清洗过身体。

如何还原案发细节?考虑到案发地系鸡西市老旧小区,没有物业服务相关设施,也没有监控录像,曲忠罡将复查范围逐渐扩大至该小区周边。

功夫不负有心人。该小区附近一处网吧装置的室外监控摄像头引起曲忠罡注意,他发现摄像头刚好朝向案发现场出入楼道的单元门,于是建议办案民警联系网吧,查询其室外摄像头记载的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并依法调取保存。

随后,办案民警来到该网吧,不仅依法提取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还按照法定证据标准将其制作成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天17时30分,死者刘某在前领路,王某在后跟随,相距几步之遥,一前一后进入案发现场所在单元门,至18时42分王某从该单元门口走出。

看到办案民警完全掌握了其犯罪证据,王某叹了一口气,如实供述当天因为嫖资问题,他和死者刘某出现纠纷,并发展为肢体冲突,随后他用毛巾勒住刘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案件告破。

庭审举证示证中,面对公诉人曲忠罡出具的DNA鉴定结论、案发前后的监控录像,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四年后谈及此案,曲忠罡感叹:“每一起命案的侦破、起诉都不容易,这相当考验办案人员的细心、耐心,更考验大家的责任心。”

一张商量翻供的纸条

2016年初,鸡西市查获一起近10年来毒品成品数量最大的案件,涉案毒品冰毒达9公斤,引起当地社会群众极大关注。

鉴于毒品案件有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上线下线人员众多关系复杂等特点,为了扎实做好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和审前事实、证据过滤工作,防止出现证据灭失或无法弥补,导致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影响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曲忠罡带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小组,第一时间介入该案。

他带领办案组成员认真审查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材料,不放过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个细节,参加了公安机关一系列侦查工作。在复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现场及缴获扣押毒品现场过程中,曲忠罡发现,虽然公安机关搜查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在归案现场其身上的毒品和关联现场的毒品,但是没有扣押物品清单明细,没有逐一记录扣押物品特征,没有详细记录扣押工作过程,扣押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过于概括笼统,如果不进行补充勘查,在后续的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将会严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

对此,曲忠罡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搜查扣押的毒品进行补充查扣,详实记录查扣的毒品在查扣前所处位置、特征(包括颜色、固体或液体、体积大小、外包装特征等)、封装、称重、提取、固定、保存、取样、送检、鉴定过程,同时对扣押现场见证人身份及其手写签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随着介入侦查工作的展开,曲忠罡发现,此案是依靠大量技侦工作收集的材料破获的,如果不及时依法转化为证据,势必对案件证据的相互印证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建议,必须对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相关技侦证据及时依法收集、提取、固定、保存,并确保所有技侦证据严格依照法定证据标准,以文字形式转化为书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立即采纳了其建议。

果不其然,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鄂某、闫某均翻供,而且二人供述内容与侦查阶段二人供述和辩解相比,串供情况严重,闫某不承认鄂某是其上线,也没有接受鄂某指令并邮寄毒品,同时,鄂某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曲忠罡淡定地拿出早已准备好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鄂某和闫某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二人具有共同犯意形成,二人对毒品具有主观明知,能够认定二人购买毒品数量、单价、总价、资金、催货情况、运输形式以及交易形式。

铁证如山,闫某在后续诉讼阶段接受讯问中,交代了其翻供理由,并向公安机关交出了鄂某在看守所写给自己商量翻供的纸条。公安机关对该纸条依法提取,庭审中检察机关依法举证质证,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鄂某,面对检察机关强大完整的证据体系支持的公诉意见,无可辩驳,当庭认罪。

曲忠罡对我们说,办理该案最大的收获,是通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认真深入开展工作,发现并提示公安机关补正了大量的瑕疵证据,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了更多的方向和具体措施,同时也为顺利高质高效提起公诉、完成开庭审理奠定了基础,实现了共赢。

他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很好地说明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主观证据还是客观证据,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不能单单满足于证据具有证明能力,还要完善证明能力,不能只看到证据具有证明力,还要在工作中穷尽强化证据证明力,尤其是毒品犯罪事实大多时间跨度长,地域范围广,犯罪频率不定,犯罪数量不定,毒资金额多变,交易场所封闭,犯罪事实常因时过境迁,证据无法获取,更谈不上证据补强,还存在涉案人员对个别犯罪事实有的记得,有的忘记的情况,言词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稳定性怎样增强,特别是在法庭上,单一证据不允许存在瑕疵,检察机关指控的每一起毒品犯罪事实必须依靠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强力支撑,来不得半点模棱两可,不能存在大概、可能、似乎、差不多的情况,必须较真儿。”

曲忠罡说,多年的公诉工作让他深深体会到,检察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诉前主导地位,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这有利于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全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在武功召开 江苏名校优生定岗特选计划选调工作启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