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慎言这是翻版“彭宇案”

日期:10-25
彭宇案吸毒者法院

原标题: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慎言这是翻版“彭宇案” |新京报快评

这两天,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在网上引发热议。事发江苏南京,某吸毒男子从四楼坠落后遭后方汽车碾压、送医不治。事后死者家属起诉车主,法院一审认定车主担交通事故70%的主要责任。这也被传为“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因事发南京鼓楼,很多人也将其视为翻版“彭宇案”。

但随后南京鼓楼法院发公告澄清,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70%责任,而非全案人身损害赔偿的70%责任;并解释称,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

车撞坠楼吸毒者要担责的判决,到底是不是和稀泥?很多人基于经验化判断,认为这对车主不公,但廓清个中责任问题,还需以基本事实和法律为基点。

鼓楼法院披露的案情经过大致如下:李某驾驶一辆汽车,停在通往地下车库的道路上,并在车内打开广播。突然,林某从临近的小区四楼坠落至李某车前道路上。听到异响后,李某继续驾车前行,其间因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两次下车察看。第一次未发现车底的林某而继续前行,第二次发现林某后倒车将林某身体露出。李某立即报警并报120急救,林某被送到医院时有自主呼吸,但两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网友质疑这份判决,主要是基于三点理由:其一,林某是吸毒人员,听到外面敲门声后,在翻窗离开过程中坠落地面(但林某坠落的具体原因还未查明);其二,林某家属放弃尸检,法院在没有死因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司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司机李某虽有过失碾压的行为,但不应当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点已被证实为误读。

这个案件实际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林某从四楼窗户坠落;第二阶段,林某被李某车辆碾压推挤。法院认为两者均是导致林某死亡的原因,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一阶段跟交通事故无关,需要承担全案55%的责任;第二阶段才属于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全案45%的责任。

而在交通事故中,司机李某需要承担70%的责任,总共则需承担31.5%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购买了保险,相关赔偿可由保险公司支付,法院分配给李某的赔偿责任并不算重。

网友质疑的前两个理由看似有理,实际上却是出于对民事诉讼的不了解。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现在原告只起诉了李某,法院不可能去审理或者查明当事人根本没有起诉的内容。也就是说,谁敲的门,林某是怎么从窗户坠落的等等细节,根本不需要查清。对于本案,法院只需要确认林某是从四楼窗户处坠落这一事实即可。

至于尸检和死亡鉴定,如果有这些证据材料当然更好。但没有这些证据材料,不等于法院就不可以判决。死亡鉴定是一种法医学证明,并不能直接换算出各自责任的大小,最终的责任比例仍然需要法院确定。不要忘了,在所有的侵权类案件中,法院都依法享有并且会不可避免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鼓楼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职权分配责任,乃是司法常态。

对于法院而言,真正重要的判断是:林某坠落后,是否已经必死无疑,以至于李某驾车碾压推挤的行为并无追究责任的必要。

综合林某送到医院还有自主呼吸,抢救两天后才不治身亡等情节以及汽车碾压对人体的巨大损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合情合理,并无明显不当。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家属要求被告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司机李某则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在原被告的主张之间,但这次真不是和稀泥,也不是什么翻版“彭宇案”,而是谨慎的司法责任厘定。

□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编辑:陈静 刘喆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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