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农商行贷款违法回流借款人账户 缴存银票保证金

日期:10-25
蚌埠银票农商行

原标题:蚌埠农商行贷款违法回流借款人账户 缴存银票保证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4号、第5号)显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农商行”)存在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用于缴存银票保证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蚌埠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50万元。此外,李甜作为相关责任人被罚款人民币5万元。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4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蚌埠银监分局给予蚌埠农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蚌银监罚决字〔2018〕第5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蚌埠银监分局给予李甜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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