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了“执行不能”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周强表示,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周强说,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周强强调,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 ‘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他说,“但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编辑:杨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