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一女生与同学冲突中坠楼伤残 3女生一审被判赔偿24万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张彤)2016年5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3名女生与另一名女生发生冲突,导致后者不慎坠楼致九级伤残。新京报记者今日(24日)了解到,10月22日,在150余名师生见证下,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3名女生连带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据法院调查,案件涉及的4名女生均是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的学生。2016年5月12日午饭后,玉兰(化名)与同学回宿舍,走到宿舍楼时,遇到小丽(化名)叫玉兰到某宿舍玩,玉兰进入该宿舍,几分钟后离开。
因离开时关门声音过大,小芸(化名)怀疑玉兰对其不满,遂追出宿舍与玉兰发生口角。经同学劝解,双方停止争执。十多分钟后,小芸、小雯(化名)、小丽手持宿舍衣柜挂衣服的小钢管与玉兰再次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小芸用手中的小钢管打玉兰头部,玉兰也从桌子上拿起小芸等人摆放的钢管打小芸的脸部。之后小雯、小丽也参与厮打,厮打持续了一分钟左右。在场的其他同学将双方拉开,并让玉兰到厕所躲避,玉兰未进厕所而是站在厕所外的窗台处。
小芸以其脸部被玉兰打伤为由,要求玉兰下跪道歉,玉兰拒绝并走到窗户边。小雯见状上前关闭窗户、拉上窗帘。小芸仍然要求玉兰下跪认错,并用钢管指着玉兰,玉兰便爬上洗漱台打开窗户,坐在窗户边,面朝窗户外面,背对着小芸等人。此时小芸仍用言语挑衅,玉兰回头看小芸,再回头时不慎坠楼受伤。
当日,玉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外伤、椎体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5月,经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玉兰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2016年8月,玉兰的损伤经鉴定为胸腰部椎体骨折损伤为九(玖)级伤残。
2016年6月,嵩明县公安局对小芸、小雯、小丽均做出行政处罚,小芸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500元,小雯、小丽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
后玉兰诉至法院,要求小芸、小雯、小丽、昆明市卫生学校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7万余元。
一审判决确认玉兰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为29万余元,小芸负担损失的30%;小雯、小丽各负担损失的20%;昆明市卫生学校负担损失的10%;玉兰自行负担损失的20%。宣判后,原告玉兰及被告小雯不服提出上诉。
编辑:戴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