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出台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日期:10-24
闽侯用地低效

原标题:闽侯出台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近日,闽侯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闽侯县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明确低效用地的类型,提出了具体处置方式。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一、开发未完成土地。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用地。二、产出效率差土地。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但企业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2年以上(含2年)、未达到土地出让、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每亩应缴纳税收的用地。三、集约程度低土地。虽然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比照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潜力的用地。四、诚实守信差土地。项目用地已建成,主要用于出租的土地,且承租方未在地块所在地注册纳税(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的除外)。

《办法》明确规定,凡被认定为低效用地的,自认定当年起,该建设项目不再享受该县税收、产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海峡资源报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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