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安银行上海两家支行违法无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4日讯 据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8〕41号、42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存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保监局对平安银行上海古北支行处5万元罚款。
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保监局对平安银行上海浦南支行没收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即127069.24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90603.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