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地方立法重在管用好用(记者手记)
紧密结合实际需要,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特色和管用好用,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将“霸座”列为违法行为,通过法治手段约束“霸座者”,广东人大的这一做法,既是对社会热点话题的迅速回应,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价值引领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列车“霸座”现象频繁见诸媒体。然而,与社会公众一边倒的谴责相比,相关部门的执法却显得力不从心。除了事后将“霸座者”列入“黑名单”,在现场对“霸座者”几乎无可奈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无关系。“霸座”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法律条款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相关部门处理时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模糊的法律规定让一些人有空子可钻,也让法律的引领、教育作用大打折扣。
广东人大从地方法规层面明确“霸座”行为违法,充分凸显了地方立法精细化、精准化的优势。地方立法不同于国家立法追求完整的法律体系,往往重在“一事一议”,在立法项目上瞄准区域内需要立法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安排能够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在框架结构上追求精干简约。这些因素决定了地方立法追求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特点,也对地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地方立法充分发挥了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积极作用。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针对性差、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比如地方立法的“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将国家规定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而“被省略”的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正是《条例》的大幅放水,为祁连山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埋下了巨大隐患。
地方立法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必须紧密结合实际需要,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有特色和管用好用,这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有些地方在立法时过于强调体系完整,连篇累牍地介绍法律法规出台的重要意义和背景,而在最关键的法律细化、落实等具体操作层面,却一笔带过,甚至照搬照抄上位法。如此“大而全”“小而全”的地方立法,对于真正解决问题、细化落实法律措施很难起到应有作用。
如何让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以及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地方立法机关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只有那些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才能真正深入百姓心里,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价值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