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关注审委会该不该实行“民主集中制”?

日期:10-24
审判组织法修订草案

原标题: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关注审委会该不该实行“民主集中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出“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这一条款引起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三审两院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叶赞平说,上次审议即二审时,有委员提出,“民主集中制”应改为“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我觉得这个意见是对的。审判实践当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都是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不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制不符合审判的规律,也不符合我们目前的审判实践”。

叶赞平认为,草案同时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表决提出了责任要求,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这个表决要负责。这一规定与上述“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有矛盾。“民主集中制最终的意见作出实际上不是表决的,是由主要负责人综合大家的意见来作出决定,这不符合我们法院审判委员会运作的实践,现实当中我们都是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的。其他审判机构,比如说合议庭和赔偿委员会,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这一条虽然可能是个大的制度变化,但是根据实践需要和司法规律的要求,我觉得还是要作出修改。现在在法院整个管理和运行过程当中,党组会议和院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但是审判工作当中,还是按照审判规律来办事,要实行多数人意见决定制度”。

委员许安标提出,“草案提出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个规定应该说是非常正确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所以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对的。但是,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的国家机构表现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合议制,通过议案和决定,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修订草案第30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按多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草案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也是要按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审判委员会作为十分重要的审判组织,仅写了‘实行民主集中制’,到底怎样作出决定,不够明确,应当参照有关条款的规定,增加规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或者是按多数人的意见来作出决定”。

编辑:杨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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