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回购可尽快实施,无需等待新规出台 |新京报财评
10月22日,《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为上市公司极为简便地实施回购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事实上,在《公司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也应尽快实施。
美股之所以能维持长达十年的上升通道,其秘诀就是回购已经成为市场最大买家。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美股回购总金额已达6800亿美元、全年将超1万亿美元。2004年微软普通股有108亿股、经过逐年回购到现在只有77亿股,普通股股本减少四分之一,如果公司业绩基本不变,随着总股本减少,每股业绩必然提升、每股内在价值也必然提升。
为增强股份回购制度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司法》拟就股份回购有关的条款作出修改。此前《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公司法》,草案调整内容包括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补充上市公司回购的规范要求、建立库存股制度等几大方面。
这其中,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市场称之为“护盘”)等四种情形,由此上市公司护盘回购可以名正言顺、师出有名。
在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方面,草案规定对于“护盘”等情形的,只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原来上市公司回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同意,由此回购程序大为简便。
在建立库存股制度方面,草案对护盘等回购情形的,规定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也即回购股票库存期最多可长达三年)。而按现行《公司法》,对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不过,法律修正毕竟需要时间,不知需要等多久新法才可实施。若等待较长时间上市公司才大规模回购,远水难解近渴。此前一些上市公司之所以不愿回购注销,关键是回购注销后大股东、董监高所能控制的资源会大幅减少,只能将所融之资返回市场。
而草案规定库存股制度有一大特点,就是回购后可以不注销,公司可择时将库存股再次出售,这或许让部分上市公司有所期盼和等待。有市场观点认为,库存股或只是暂时利多、长期中性偏空。就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而言,草案规定的库存股制度可能不如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回购注销制度来得积极正面和真实。
目前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回购情形,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层有回报投资者的诚心实意,完全可以该情形实施回购,回购注销不仅直接将资金反哺投资者,且由于公司总股本减少可直接增厚每股业绩。
再从回购流程来讲,虽然目前《公司法》规定回购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程序是稍微繁琐一点,但对于回购来说,相信几乎没有什么股东会反对,这个流程可以很快完成,根本不会成为回购注销的羁绊。
随着近期高层频繁表态,带给市场诸多利好,“政策底”基本明确。但一般认为,“政策底”先于“市场底”出现,市场底是多空双方博弈后达到各方认同的真正底部。“政策底”解决投资者预期和信心问题,而“市场底”或许还需解决股市供求关系问题。而上市公司回购,是能极大增加市场需求的生力军。
正如刘鹤副总理所指出的,现在是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的关键时刻;只有尽快落实有利于改善投资者信心、直接改善股市供求的政策举措,“市场底”才能更快呈现在投资者眼前。因此,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大可尽快实施、且莫等待。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编辑:王宇 杨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