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失信惩戒还有立法禁止,“医闹”还能横行多久? | 新京报评论
▲北大一院医生被打 知情人:赫医生刚下手术台面部被打骨折。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近来,国家对于惩治医闹行为打出了一系列的“组合拳”。就在国家发改委、卫生健康委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之后不久,本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随着惩治“医闹”、维护医院正常秩序和医生人身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意味着以后各种医闹行为不仅将面临信用方面的惩戒,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众所周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但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就医人员及其家属采取各种方式宣泄对医务人员的不满,以至“医闹”事件频频发生。
2014年《人民日报》曾报道,中国医院协会调查显示,我国平均每所医院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达27次,诸如围堵医院大门、设灵堂,甚至辱骂、殴打医护人员。
这些“医闹”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医院的秩序,还影响了其他患者的正常就医,也对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许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提心吊胆,难以集中精力为患者提供正常的救死扶伤服务,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医患矛盾。
更让人警惕的是,“医闹”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产业”,有人利用既已形成的医患矛盾,刻意从中鼓动制造医患纠纷,趁机谋取私利。
客观地说,在现有的医疗技术限制下,指望医生能够包治百病、一治就好是不现实的。医生也是人,医疗行为的实施本身就是一种冒险,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对客观出现的医疗事故就应采取正确对待的方式。
▲公安部等多单位对“医生被打”事件发声:暴力伤医 零容忍。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不过在现实中,由于目前我国对无过错医疗损害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患者为了得到赔偿,一些人就只能片面强调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从而激化医患矛盾。
“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固然是医患矛盾的一种升级表现,但也与部分患者法制观念淡漠、惩戒力度过小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医闹者认为,只要出现医疗失败事故,一律可以归咎于医院的不负责任,医生的主观懈怠或者故意延误,这样“真理”似乎永远在自己手里。
而通过非理性地吵闹和对医务人员的谩骂攻击,一方面可以发泄自己的不满,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社会影响,迫使医院做出让步,进而获得更高的赔偿。与此同时,医院往往出于维护声誉的目的,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满足“医闹”们的无理要求。这又进一步刺激了一些人通过“医闹”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医患关系陷入一种“死循环”之中。
为了解决惩治医闹无法可依的问题,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中,正式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管束之中。在此次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界定了“医闹”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事实证明,只有不断完善调节医患关系的法律体系,将惩治“医闹”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对“医闹”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这对于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接下来,随着立法全覆盖跟失信惩戒并举,“医闹”也该彻底“凉凉”了。
□李长安(学者)
编辑:李冰冰 王晓琳 校对: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