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花巨资排涝 他们放任造假却无罪释放?

日期:10-23
巨资国家

原标题:国家花巨资排涝 他们放任造假却无罪释放?

国家花巨资排涝,他们却放任造假

武汉检察机关对一起滥用职权案提出抗诉,被告人由无罪改判有罪

办案检察官到塔尔头泵站开展调查工作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塔尔头泵站是辖区骨干排涝泵站,承担着全区的排涝任务。然而,在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中,相关负责人却违反采购合同约定,允许供货方以翻新的电机设备冒充全新设备交付安装使用,给国家造成12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塔尔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中,时任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董兴汉和泵站站长黄后林擅自违反采购合同约定,允许供货方以翻新的电机设备冒充全新设备交付安装使用,给国家造成1200余万元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后,经补充调查取证和三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日前将无罪判决改为有罪判决。

防范水患,国家投巨资改造排涝泵站

2007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下达年度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武汉市东西湖区塔尔头汞站被列为更新改造项目。经湖北省发改委核定,塔尔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9523万元,其中20台电动机组设备费及安装费为1639万元。

为管好用好国家投资,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武汉市和东西湖区水务局先后下发文件成立塔尔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项目部,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四制”原则。时任东西湖区水务局总工程师的董兴汉被任命为项目部法人代表,全面负责项目部各项工作。2009年1月,黄后林调任塔尔头泵站站长,并担任项目部工程组副组长,负责机电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安装管理工作。水务局对项目时间、进度均作出具体要求,且要求必须保证泵站5月至9月汛期正常运行。

为贯彻工程监理制原则,项目部还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武汉市江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刘有武等人担任项目监理人员。

公开招标,上千万元的大合同门槛“挺高”

按照要求,塔尔头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分标段实施,其中第五标段要求对20台电机和10台励磁机进行更新改造及安装。2008年11月4日,东西湖区水务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上,董兴汉提出“改造工程资金缺口20%,从资金角度考虑,对拆除的电机回收,其他能用的材料尽量利用,争取按照计划完成”的改造方案,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均未发表意见。

之后,项目部将第五标段更新改造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明确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最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旧电机回收作出承诺。湖南湘潭电机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晓兵看到招标公告后,与业务员马国初等人冒充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以后者的名义参与投标。

由于两次发布招标公告均因开标单位少于三家而流标,项目部便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此事。同时,鉴于徐晓兵等人一直积极参与投标,董兴汉等人便与其私下商谈电机采购和安装事宜,并确定了“回收旧电机,上下机架、机座利用原有的部件,绝缘标准为F级”的电机改造方案。

2009年1月,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部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湘潭电机股份公司承担工程电机采购及安装工作。东西湖区水务局随后指定湘潭电机股份公司为电机采购及安装标段供应商。之后,徐晓兵、马国初等人伪造湘潭电机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其名义委托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总金额1400余万元的合同,其中20台电机为1350余万元。合同约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最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此外,双方口头约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以每台10万元,共200万元的价格对泵站20台旧电机进行回收。

放任造假,20台翻新赝品顺利通过验收

合同签订后,徐晓兵先后将回收的20台旧电机运至湘潭市其租用的厂房,由其聘请的工人进行翻新改造。因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根本不具备翻新改造电机的资质,其又与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机电修造分公司(以下简称“修造分公司”)签订翻新改造合同。修造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对翻新改造的电机进行检测和试验,即向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提供了试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和铭牌。销售公司将翻新电机贴上新铭牌后,冒充湘电集团生产的全新电机提供给了项目部。其间,黄后林曾带队到该公司查看过电机生产情况,且一眼就看出是翻新的旧电机。

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20台电机先后抵达工程现场。黄后林明知电机是翻新产品,违反合同约定,亦未核对产品合格证和各项技术参数,即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允许翻新电机进场。董兴汉在问过黄后林翻新电机能否正常使用并得到肯定回答后,也对此事予以默认。监理人员刘有武等人亦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翻新产品予以验收。

翻新电机进场后,为给塔尔头泵站弄点利润,项目部又与徐晓兵协商达成一致,让泵站借武汉市水电测试中心的名义承接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20台电机和10台励磁机的安装工程。于是,通过自己安装产品,泵站赚取了61万余元安装费。

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经董兴汉等人签字,项目部分4次支付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工程款共计1280余万元,其中20台电机1216万元。销售公司也在项目部的多次协商下,共支付东西湖区水务局旧电机回收款200万元。

2011年8月,在电机安装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上,董兴汉、黄后林、刘有武向其他验收组工作成员隐瞒了电机系翻新产品的事实,后验收组一致同意验收。

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提供的电机确系翻新、假冒产品,存在使用寿命短、可靠性低的质量隐患,为不合格产品。

一审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改判有罪

2015年,该案经举报案发。2016年2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董兴汉、黄后林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20台翻新电机目前可以正常使用,具有使用价值,未给国家造成损失。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对二人作出无罪判决。东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于同月提出抗诉。

董兴汉、黄后林二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造成,损失数额又该如何认定?案卷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后,承办检察官从义和张卿经全面审查,找出了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董、黄二人的行为与项目资金不足有密切关系,只是‘不认真运用权力’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且20台电机安装运行至今并没有因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董兴汉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未经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招投标原审批机构、省发改委的批准,擅自违反招投标规定及合同约定,私下与供应商协议进行重大项目变更,以翻新电机冒充全新电机交付给泵站安装、使用,属于“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黄后林作为泵站负责人及项目部工程组副组长,对电机的进场安装负有监管义务,但其明知系翻新电机,仍违反合同约定,准许电机进场、使用,其行为也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项目部不当支付20台电机的对价人民币1216万余元,而这20台翻新电机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本不具有价值,所以二人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造成的损失数额就是这1216万元。

了解到徐晓兵等人已于2015年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湖北省监利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且判决中认定涉案的20台电机系伪劣产品,武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东西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后,指导其赴监狱找这些知情人员收集证言,以进一步夯实证据链。在监狱,办案人员见到了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原员工马国初和张建湘,两人的证言证实,塔尔头泵站项目部与该公司签订的是提供全新电机的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私下谈好提供翻新电机,由该公司返钱给泵站。“我们公司不具备生产全新电机设备的资质,也没有得到湘潭电机股份公司的授权。”两人均表示。

之后,办案人员跑遍省市区三级水利部门,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泵站改造项目的管理制度、董兴汉的职责权限及其在相关会议上作汇报的情况。最终核实,董兴汉不仅无权私自更改合同,而且未按制度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汇报并得到同意。“这些证言与一审中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等书证互相印证,证实董兴汉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系个人决定而非集体决策。”从义说。

那么,关于项目资金问题,是否又真如董兴汉所言,存在缺口呢?为弄清此问题,从义等办案人员又专门去了一趟湖南,到湘潭电机股份公司了解其同期生产的同型号电机价格。询问的情况证实,董兴汉与徐晓兵等人签订的合同金额足以购买合同约定的全新电机。也就是说,项目根本不存在缺资金的问题。他们还同二审法官一起到塔尔头泵站实地查看电机具体情况,向新任站长了解水泵运作的专业问题及电机新旧状况与防洪功能之间的关系,确认翻新电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结合新收集的证据和原有证据,武汉市检察院支持东西湖区检察院抗诉。“项目资金并不存在缺口,即使有缺口,也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而不是成为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的借口。不能因为危险结果还未发生,就认定不存在安全隐患,未造成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则应当成为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2018年5月底,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华列席武汉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再次阐明了该院的支持抗诉意见。

经三次开庭审理,2018年7月中旬,武汉市中级法院最终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董兴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黄后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认定该案致损金额为1216万元。

收到判决后,武汉市检察院向东西湖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塔尔头泵站翻新电机进行质量检测,若存在安全隐患则应立即拆除,禁止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院还将这份检察建议抄送武汉市水务局、市发改委。与此同时,该院要求东西湖区检察院将涉案三名监理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监督其继续搜集三名监理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证据材料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人说案

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依法惩治“不装腰包的腐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是犯罪;尸位素餐,滥作为不作为同样是犯罪。对于渎职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必须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有力地惩处治理,促进权力依法运行。

本案涉及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在行为人主体身份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在办理这起抗诉案件时,重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行为和危害后果两个方面展开。

行为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分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放弃职权三类。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通过多次实地调查补证,进一步锁定了董兴汉等人的职权范围、履职程序,查明其以所谓的资金缺口为由,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提供翻新电机代替合同约定的全新电机,既违背了泵站更新改造赋予其代表国家采购全新电机的职权目的,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这种不正当、不恰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危害后果方面,滥用职权行为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涉及的20台翻新电机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其给塔尔头泵站运转及防洪功能带来了安全隐患,客观上致使国家对该泵站电机全面更新的目标落空,此次工程中支付给所谓“全新电机”的对价1216万元就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抗诉、精准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综合治理,同样是检察机关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新时代的检察人应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多种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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