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假药必重罚

日期:10-23
药品草案假药

原标题:产销假药必重罚

据新华社电(记者赵文君)生产、销售假药将可能面临被处以药品货值金额十倍至三十倍的罚款,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草案拟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新增条款,细化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等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草案拟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不仅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还将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禁止其十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在作草案审议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围绕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修改,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同时改革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药品安全开“猛药”

据新华社电(记者杨维汉)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的修改为守住药品安全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开出了去疴的“猛药良方”。药品作为治病救命的特殊商品,关乎健康和生命安全。但近年来,有些制药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暴利,致使药品安全事故屡发。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教训深刻,逐利枉法的疫苗生产企业人员被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被严厉问责。

修正草案中,完善药品全过程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疫苗等特殊药品的监管,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立并公布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增设责任约谈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治乱须用重典。针对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现实问题,法律的修改,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处罚到人。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巨额处罚、倾家荡产;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各环节违法人员,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修正草案对解决“救命药”等短缺药品、低价有效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也作出规定,分类精准施策。确保药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完善制度,也要落实责任;既要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才能让药品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四大亮点回应社会关切

亮点一:强化全过程监管

专家表示,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强化全过程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药品的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上更加严格。草案还明确了药品质量安全追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实施严格的追溯制度,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亮点二:明晰药品监管职责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草案明晰了药品监管的职责,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并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增设责任约谈制度、建立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疫苗等生物制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这些都是草案新增加的监管举措。

亮点三:全面加大处罚力度

提高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或者上限。草案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的,罚款的幅度从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提高到五倍至三十倍;对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增设停产停业等处罚;明确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等6类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细化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

亮点四: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刘沛介绍,从2015年开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北京等十个省、直辖市开展了试点,实践证明可行并取得了积极成效,现阶段拟审议在部分地方延长试点期限,与修正案实施时间保持一致,在全国推开。

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使获得药品批准文件的主体由药品生产企业扩大到了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而且对药品质量自始至终负责的主体也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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