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落实“三权分置”

日期:10-23
草案承包期修正案

原标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落实“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由此,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并删去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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