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12万获刑罚
日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21名农民工追回工资款12万余元。被告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梁某承建环江县某单位的搭建模板工程,并在环江县各个乡镇招得韦某、覃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其建筑工地做搭建模板工作。工程竣工后,梁某即离开环江县城,至案发,梁某尚欠民工工资122896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多次打电话给梁某,要求其付清所欠的工资,开始梁某均以没有结得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劳动报酬,自2017年后,梁某就不再接电话,致民工无法再与其取得联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梁某通过短信联系无果后便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及在施工场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责令梁某核算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被告人仍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2018年4月9日下午,梁某在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过后,梁某的亲属朋友垫付了其中被拖欠的2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工付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权利,而按时足额地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则是用工者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作为工程的实际用工者,其领取工程款后,没有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二十一名农民工的工资,涉案金额累计122896万元,数额较大,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亲属、朋友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垫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70000元,视为被告人梁某支付,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