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大修:副院长副检察长产生条件适当放宽

日期:10-22
组织法审判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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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法检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适当放宽了副院长、副检察长的产生条件。

此前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限定了院长、检察长和副院长、副检察长的选拔条件,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副检察长只能从法官、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例如一些高校的法学教授也符合担任副院长、副检察长的要求,建议适当放宽。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仍规定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不过,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范围扩大

二审稿规定,最高法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实践中巡回法庭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审委会与内设专委会“确责”

二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委会与内设专委会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经了解,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不是一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据此,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与内设专委会的职责,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不再限定司法行政事务的上下级管理关系

二审稿提出,最高法按照规定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各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目前这种管理方式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但不宜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据此,三审稿删除了上述规定。

对检察建议须作出书面回复

二审稿明确了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出的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效方式,但有的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不够重视。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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