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权威回应:法检两院组织法37年来首次大修 为何没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法检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本次两院组织法修改,是实施37来的首次大修,去年8月、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审议草案。
此前审议过程中,有观点提出,两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这次的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补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所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是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研究、妥善处理。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经研究后认为,1979 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两院组织法作过小的修改。这次对两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两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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