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伤害应给予赔偿”拟写入法律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有关问题疫苗的规定,明确提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何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008年出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学、入托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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