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拟进行备案管理 使用者需实名认证

日期:10-19
信息服务区块链备案

原标题:《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拟进行备案管理 使用者需实名认证

新京报快讯(记者许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10月19日)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18年11月2日。

按照新规,我国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前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ishu10@cac.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与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新规拟对区块链信息服务进行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审核。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如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如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销备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应对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

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项要求。

如第十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另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并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同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技术协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发布国家禁止信息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如违反此项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服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转由相关部门依法关闭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如违反此项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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