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人寿河北违法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遭保监处罚

日期:10-19
华夏人寿分支机构

原标题:华夏人寿河北违法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遭保监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中国保监会河北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监罚〔2018〕5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石家庄市藁城区设立分支机构。时任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石家庄营销本部副总经理的霍浩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责令改正,河北保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予以罚款8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河北保监局决定对霍浩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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