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追债为由多次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日期:10-19
被害人被告人兴宁区

原标题:以追债为由多次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六名被告人出庭受审10月18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六名被告人以讨债为由,在网吧内带离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被告人蓝某指使他人以虚构被害人欠钱,而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2018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伙同被告人苏某榕、黄某程在南宁市兴宁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钟某某带离并殴打,要求被害人钟某某还钱,经被害人母亲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被害人的手机上,随后被告人蓝某让被害人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其中的7850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手机。

2018年0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陈某某带离,以语言相威胁要求被害人还钱。被告人蓝某使用被害人手机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其账户。后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南宁市北湖路某酒店开房看守,被告人胡某强于9时到现场协助看守被害人。至当日14时许,因使用被害人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后,才让被害人离开。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蓝某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里,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向被害人借钱、让被害人提供账号密码、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共人民币16715元。

2018年0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在南宁市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被害人张某某带离要求还钱。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韦某宁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1720元OPPO牌R9S型手机1台抢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蓝某、苏某榕、胡某强、梁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被告人蓝某领导,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主犯,应当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等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各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控辩意见。最后,六名被告人依次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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