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社局:劳动者未书面提出放弃年假,用人单位须补偿

日期:10-19
人社局用人单位年假

原标题:北京市人社局:劳动者未书面提出放弃年假,用人单位须补偿

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0月19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8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这是继2015年、2016年、2017年后,北京市第四次发布典型仲裁案例。记者注意到,北京市多次对劳动者休年假案例进行发布。此次一个案例显示,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在一个年休假的典型案例中,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劳动合同到期,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并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上述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仲裁请求。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柴黎平对此案进行了详解。他表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孔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互联网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中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不具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公司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柴黎平说。

据北京市人社局介绍,今年1-9月,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7万余件,同比增长15.3%,结案率达到90.8%,调解率达到52.3%。今年,市仲裁委还与市高院联合,出台了加强本市裁审衔接实施意见,并制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发挥“一裁终局”作用。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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