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审案

日期:10-19
被告原告法院

原标题: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审案

10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弘高中太”)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是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

原告东方证券称,其与被告北京弘高中太于2016年4月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原告处融资1.1亿元。初始交易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购回交易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年利率分三段计算,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为140%。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额发放融资款,相应股票已作质押登记。被告于2018年1月5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且未进行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合同约定每季末20日结息,但被告自2017年12月20日起的6个交易日内未按时支付利息,上述两项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融资款,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延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1.2亿余元,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弘高中太辩称,协议规定的购回日期尚未到期,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非被告恶意违约,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格式条款,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亦属格式条款,合同签订时原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原告未提供质押登记相关证据,不享有合同项下的股票质权。

合议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双方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对系争股票是否享有质权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据悉,自8月20日至10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诉讼总标的额147.95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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