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前妻共购房产 再婚后如何分配?
大洋网讯 再婚前与前妻购买房改房,再婚后根据房改政策补缴差价并使用前妻工龄,该房产应视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再婚妻子起诉前妻子女
1993年,李先生与妻子杨女士,以李先生个人名义购得广州市越秀区房产一套。1996年杨女士去世,杨女士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同年,李先生与陈女士再婚。1998年李先生根据房改政策,将杨女士的工龄计算在内,按成本价补讫差价。
2010年,李先生去世,并立下遗嘱表明该涉案房产归陈女士所有。2017年,陈女士根据该遗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要求由陈女士一人继承涉案房产。李先生与其前妻所生的四名子女认为,该涉案房产为李先生与前妻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遗嘱涉及无权处理,该房产应由陈女士继承6/10,李先生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继承1/10。而陈女士则认为因李先生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按成本价补讫差价,故该房应为陈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认定遗嘱涉无权处分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是在李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以李先生名义购买所得,且在杨女士去世后,在计算房屋价格时仍计算了杨女士的工龄,使李先生得以优惠价格购买得该涉案房产。因此,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李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有房产。
因此涉案房产在杨女士去世后,其中一半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另一半产权为杨女士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先生及其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十分之一。故李先生的遗嘱无权处分部分应无效。涉案房产应由陈女士继承6/10,李先生与杨女士所生的四名子女各继承1/10。李先生子女表示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本案经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涉案房产在李先生与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应为李先生与杨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余竫佳 杨俊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