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留宿出意外 借宿人酒后坠亡谁担责

日期:10-17
张林坠亡好意

原标题:好意留宿出意外 借宿人酒后坠亡谁担责

正义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郭璐璐)来京找工作,张林(化名)借住在朋友的出租屋。留宿期间,张林不慎从楼上坠落身亡。事后,以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张林父母将留宿人及出租房屋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3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16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借住朋友家 酒后从出租屋窗口坠亡

2017年8月19日,20岁的张林来到北京找工作,借住在朋友易某的家里。当晚,张林不慎从楼上坠落,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林系高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半个月前张林与我取得联系,说想要来北京找工作,我就说先住在我这里,等安顿下来再找地方。”易某在一份笔录中这样提到。

回忆张林坠楼当晚的情况,富某(易某女友)表示,当晚自己下班回家后,发现张林和易某正在喝酒玩游戏,没过多久,两人就收拾餐桌准备休息。因为是复式楼,楼梯很陡,担心张林在二楼不方便,所以就安排他在客厅休息。“当晚10点左右,易某醒来起身去厕所吐酒,因为有声响我就醒了。”富某说,当时张林突然开窗户,应该是要开窗呕吐,窗户也没有护栏,他重心不稳就掉了下去。

张林父母认为,易某、富某以及出租房屋的北京雅竹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张林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林父母起诉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庭审中,张林父母的代理律师表示,易某和富某在张林作客期间,未向其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存在一定过失。对于物业公司而言,没有按强制性规定安装防护栏,因此也要承担责任。

对此,富某表示,张林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晚也是正常饮酒,张林是睡了一段时间后,突然开窗撞破纱窗坠楼,主要原因是窗户设计不合理(窗户底部距离地面30厘米左右)、没栏杆,自己和易某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窗户和纱窗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张林不可能是失足坠落,应该是其自伤造成的损害,且出于消防安全的考虑,也不可能完全封死窗户。”同时,物业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最多只能居住两人,张林不是租客,与物业公司不是合同关系,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不过,易某和物业公司均表示,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

本案未当庭宣判。

好意留宿出意外 留宿人是否该担责

日常生活中,留宿现象非常普遍。受访专家认为,留宿属于日常的情谊行为,允许他人在家中留宿出现意外时,并不应当意味着要承担义务。只有在留宿过程中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或者特殊构成要件时,才应当承担责任。

借宿人意外身亡的,留宿人是否该担责?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俊果表示,应区别不同情况,留宿人没尽到合理义务的,要承担过失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力进一步表示,如果借宿人主观上也有过错的,应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出租屋留宿他人出意外后,承租人与房主往往会就责任问题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仍适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关键要看谁对侵权行为的产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张力分析说,房主没有及时修缮房屋,借宿人因此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没有过错的,不需要对借宿人承担责任。郑俊果认为,承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房主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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