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出尔反尔 与法官玩躲猫猫 终被拘留十五日

日期:10-17
躲猫猫法官决胜

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出尔反尔 与法官玩躲猫猫 终被拘留十五日

被执行人被送入拘留所2018年10月16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于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

2016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执行人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申请执行人文某在雁山区柘木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执行人文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2017年1月24日,申请人文某起诉至雁山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于某赔偿原告文某各类财产损失及医疗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68400.66元。

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于某住处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一开始于某为逃避责任,与执行法官玩起“躲猫猫”。执行法官一行人到其家中敲门无人应答,经询问周围邻居得知于某偶尔会在菜市场摆摊卖菜,执行法官一行又赶往菜市场寻找于某无果,无奈返回其住处却发现于某一直在家,只是为了逃避法官的约谈而闭门不出。而后,执行法官又多次前往于某家中,终于见到于某本人,但其均以“自己没钱”、“身体不好”为由多次拒绝、搪塞执行法官,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于某名下没有任何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今年9月执行法官再次电话约谈于某,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向其告知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后果。终于,于某与其两位女婿主动到法院与法官沟通,并表示十一国庆节之后先支付10000元。但国庆节后于某便再也不接电话,与法院“失联”。10月16日,执行法官与两名法警再一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找到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于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措施。但采取拘留措施并不是最终目的,法院希望通过拘留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相关义务,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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