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价值16万玉镯丢失只赔800元,教训很深刻
价值16万玉镯丢失只赔800元,教训很深刻
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王某托朋友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玉镯,在邮寄的过程中该快件不慎丢失。王某与快递公司商讨理赔方案时称该玉镯价值16万元,快递公司不予认可,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酌定快递公司赔偿王某80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明确提示,贵重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快件尽量保价。对于保价物品,快递公司会采取特殊的运送方式。王某主张丢失的和田羊脂玉手镯价值16万元,但在寄送时并未为手镯保价。尽管王某提供的收据能证实其曾经在乌鲁木齐购买过和田玉的籽料,但这并不能证明该籽料与本案丢失的玉镯之间具有关联。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王某800元。
应该说,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邮政法第47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今年5月1日生效的《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也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王某寄送玉镯的快递单重要提示部分(用黑体加粗的字样)内容为:贵重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快件尽量保价;未保价快件按运单选填的快递费倍数赔偿,未选填的视为按快递费的五倍赔偿;保价快件在保价价值范围内赔偿。这应该理解为是双方对于赔偿的合同约定,所以要按照约定的条款赔偿。
当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关于特定寄递物品损毁、灭失的赔付约定,通常直接预先印刷在邮单上,不必经由双方协商,因此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当寄件人在邮单上签字之后,也就会理解为快递企业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寄件人已经知道并承认格式条款的内容了。
所以,当寄件人没有给价值16万的玉镯保价,最后只能获赔800元就真的只能一声叹息了。
一些人不愿为贵重物品保价,一是侥幸心理,认为快递一般不会丢失货物;二是怕麻烦,或者不愿意增加支出。这个价值16万玉镯丢失获赔800元买来的是什么教训?一定要仔细阅读邮单上的合同条款,根据其费率及最高声明价值,结合邮寄物品价值,综合衡量后谨慎决定是否选择保价邮寄。当货物价值较高,或者比较重要,就不能只是“平价”寄送了,不要事后再后悔,那就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