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谈“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企:不是无为

日期:10-16
市场竞争中性中立所有制

原标题:让“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成为增量改革先声 | 新京报快评

▲易纲。图/新华社

▲易纲。 图/新华社

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提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是官方首次正式提出“竞争中性”原则,迅速引发广泛关注。

15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就国企“竞争中性”原则回应称,国企改革的思路、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竞争中性原则对国企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作为新提法,“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是中国针对国际贸易规则议程争论的一次响亮回应。在10月5日闭幕的2018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会议拟议的政策建议文件中,有人提出了所谓“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等议题,认为国有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

“国企扭曲市场竞争说”有违常识。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由私企组成的经济体,也没有完全由国企组成的经济体。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体系势必分崩离析。

而且,不同经济体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支柱各异,在不同时期,对于不同行业和企业也有不同的扶持。将保证经济正常发展的策略视作不公平竞争行为,才是真正的不公正。按照这一标准,2017年美联储“缩表”以前,美国对“两房”和大到不能倒的重要金融企业的扶持,也该被谴责。被扶持企业,也不应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而作为原则,“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则对国内的国企改革和优化市场环境的努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竞争中性”要求国企不能因为其与政府的亲近关系就自带竞争优势,国企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站到同一条起跑线上;“所有制中立”要求政府对待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平等立场,特别是要管住不该伸向市场的手。

▲图/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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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来说,中国的国企改革历史,基本上就是沿着这样的逻辑演进的。占有资源最多的央企数量从196家减少到117家又减少到98家,未来还可能继续减少,民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占比高达90%,这些数据表明,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方针并未改变。

赋予竞争中性原则更丰富内涵

不过也要看到,在金融支持、市场准入、资源配置等方面,民营经济还没有获得与国企平等的“国民待遇”。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不少民营企业家对未来的预期仍不确定。

因此,在现实情境和新的外部挑战下,应该赋予“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更丰富的价值内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国企民企一视同仁”的新颖重申层面。“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有理由成为增量改革的先声。

▲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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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薪酬制度和用人机制,打造公众公司,加强国资监管方面,已有所推进。现在,需要加快推进步伐。同时,对退出竞争性领域、金融扶持、税收、公共义务、利润回报、债务、补贴等也应该尽量采取市场化标准,而非例外标准。

从国有企业的构成和布局来看,这些改革目标实际上涉及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央地关系、金融改革、社会保障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国企改革作为支点,加快改革就是加快全面改革向深层次推进。国企改革的推进,对于民营经济也具有激励作用。退出该退出的市场,民营经济头上的“天花板”自然可以消除,减少不必要给的补贴,民营经济自可获得更多的资本关注。

可以说,“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既是建立公平市场的需要,也是应对国际贸易规则博弈的需要。“中性”“中立”不是无为,而是要更有作为。期待早日制订出“竞争中性”“所有制中立”的具体规则,这是培养改革能量,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增长的主导权和国际博弈的主动性的必要一步。

□徐立凡(专栏作家)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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