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利欲熏心非法采矿,归案后积极悔罪获缓刑考验

日期:10-15
河砂被告人非法采矿

原标题:三男子利欲熏心非法采矿,归案后积极悔罪获缓刑考验

为快速获取经济收入,钦州三男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合伙经营起了非法开采矿产的“生意”。近日,钦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涉案的蓝某、陈某和刘某处以刑罚并处罚金。

2018年1月至2月,蓝某、陈某和刘某三人计划合伙在钦州市钦南区某镇塘江边经营砂场,其中蓝某、陈某各出资10000元参股,刘某以技术入股形式参股,蓝某同时负责砂场的经营管理。于是,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抽采了油吒塘江的砂子并出售牟利。2018年2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砂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蓝某、陈某和刘某三人,并扣押涉案河砂一批及河砂销售记录本等物品。经核实,该砂场已卖掉的非法抽采的河砂数量为993.1立方米,所获赃款大部分被蓝某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偿还个人债务。经测量,非法抽采堆放在塘江边的河砂数量为348.2立方米,堆放在某政府旁边土地上的河砂数量为217.4立方米、经物价鉴定,以上涉案河砂合计价值人民币194837.5元。

另查明,蓝某、陈某、刘某合伙的塘江边经营砂场,其中蓝某占有75%份额,陈某占有15%份额,刘某占有10%份额。扣押的蓝某持有的广西农村信用借记卡余额为37936.97元,该款为蓝某销售河砂剩余的钱款。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陈某、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中,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合伙非法采砂,构成共同犯罪,且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某负责砂场的经营管理,属于罪责相对较重的主犯,被告人陈某、刘某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置于社会进行监管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故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蓝某、陈某、刘某判处非法采矿罪并适用缓刑;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尚未卖出的两堆河砂共565.6立方米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蓝某持有的广西农村信用借记卡的余额37936.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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