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长春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工作

日期:10-15
督导文字评估

原标题:【教育局】长春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工作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及国家语言文字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推动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吉政教督委办〔2018〕22号)要求,近日,长春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范围为长春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中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公共服务、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目标导向、立足发展、尊重规律、注重实效为原则,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本次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分宣传动员,市级培训,县、区自评、市级复评和省级督导评估五个步骤进行。

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督导评估结果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良好,70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督导评估结果以文件形式,向被督导各县、区正式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长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县、区政府对本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及国家语言文字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推动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吉政教督委办〔2018〕22号)要求,近日,长春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范围为长春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中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公共服务、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目标导向、立足发展、尊重规律、注重实效为原则,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本次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分宣传动员,市级培训,县、区自评、市级复评和省级督导评估五个步骤进行。

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督导评估结果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下至70分(含70分)为良好,70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督导评估结果以文件形式,向被督导各县、区正式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长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县、区政府对本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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