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精日”分子要露头就打
今日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我们之所以强调勿忘国耻,之所以要崇尚捍卫英雄,并非因为仇恨,而是为了重申和平来之不易,为着承继英雄之遗志捍卫和平。有力回击以各种方式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法律不仅当有所为,更须能有所为。
10月11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官方微博发布讣告,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沈淑静老人辞世,享年94岁。网友“无限派_”在这条讣告下留言,公开叫嚣“南京大屠杀不存在”,此举旋即引起公愤。据媒体报道,该网友曾在网上多次发表“精日”言论,公开叫嚣侵华日军占领无锡时犯下的累累恶行都是造谣。目前,南京警方已展开调查。
纵观各国,言论都有着边界与禁区。不少言论禁区是共同的,如侮辱他人、引发现实公共恐慌、宣扬恐怖主义、反对国家与政府的言论,为所有现代国家所不容。有些言论禁区则不同,似乎只在某个国家成为禁区。如在德国,有着“禁止公开宣扬纳粹”的公法条款。2016年1月,在柏林的一次集会上,一位80多岁的女性称针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从未发生过,奥斯威辛集中营毒气室的说法也是子虚乌有。当地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判处这名公开否认纳粹大屠杀历史的88岁女性6个月监禁。
类似的例子还不少,若是在日本辱骂天皇,在美国宣扬种族歧视,在宗教国家否认国教,都将惹来不小麻烦。这些言论禁区看似“因国而异”,但实际上也有着共通性。这些言论之所以被严行禁止,要么是因为其背后蕴含的暴行曾经给这个国家与民族带去颠覆性的伤痛,要么这些言论所宣扬、标榜的价值与这个国家赖以成立、维系的精神所不容,若是听之任之,或将动摇这个国家的根基。这个国家反对这些言论,正诠释着这个国家之所以为国。
众所周知,自1931年9月18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开始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经1937年7月7日全民族抗战爆发,1937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等重要历程,中国人民经过14年浴血奋战迎来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九州狼烟尽扫、百年国耻得雪,自此,中华民族昂然走向伟大复兴之路。抗日战争对于中国而言,有着复杂的特殊意义。而近年来偶有出现极端崇拜日本军国主义,仇恨本民族的所谓“精日”分子,以各种方式否认、美化侵略者的暴行,丑化民族英雄与苦难者,践踏抗战先辈之伟绩。相关言行不仅挑战着国家与民族的尊严,更冲击着国家所弘扬的爱国主义精神以及所践行的和平发展道路。更广泛而言,“精日”在本质上反映了军国主义思想的复辟和抬头,宣扬着反人类思潮。
“精日”分子拿民族伤痕开玩笑,挑战民族底线,这早已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触犯了法律,构成寻衅滋事、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年2月,两名男子在南京抗日碉堡遗址前身穿仿制二战日本军服拍照,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更为相关执法指明了方向,明确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精日”分子泯灭基本民族良知,把敌意和侮辱施加到自己民族同胞的身上,对其抬头就打,实现零容忍自不待言。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无知,无论是直接的方式诋毁,还是通过否认、美化侵略者及其暴行来间接丑化,都需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我们之所以强调勿忘国耻,之所以要崇尚捍卫英雄,并非因为仇恨,而是为了重申和平来之不易,为着承继英雄之遗志捍卫和平。有力回击以各种方式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为,法律不仅当有所为,更须能有所为。
责任编辑:张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