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纪委监委与县检察院会签云南省首份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实施办法

日期:10-14
监委检察院纪委

原标题:宜良:县纪委监委与县检察院会签云南省首份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实施办法

经宜良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10月12日,宜良县纪委监委与宜良县检察院共同签订了《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宜良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景碧昆,宜良县检察院检察长马伟等领导出席会议。

该《实施办法》是云南省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的首份文件。《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在加强行政行为监督协作中双方的职能职责,有效整合了县纪委监委的纪检监察职能和县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并形成监督合力。对全面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及时商请县检察院介入相关调查。县检察院在对行政机关及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不履职尽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商请县纪委监委介入相关调查。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县纪委监委充分支持县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对不配合县检察院调查核实,造成或可能造成县检察院不能正常开展法律监督等不利后果的,县检察院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的建议,并建立了对职务犯罪线索和公益诉讼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

同时,为确保《实施办法》的畅通运行,双方还确定了日常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充分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及时总结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工作经验,对形成的经验材料、典型案例及时移送对方,相互学习促进。《实施办法》的建立旨在按照“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和依法监督、各司其职、互不干预、加强沟通、畅通纪法衔接和法法衔接”的工作原则,加强纪委监委与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实施办法》签订后,宜良县纪委监委与县检察院召开了行政行为监督协作第一次联席会议,双方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该《实施办法》交换了意见并进行了详细的工作安排。昆明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黎、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吴蕾出席联席会议并进行指导。(郭艳英 李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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