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信息行诈骗,最终只是一场空

日期:10-11
医疗诈骗被告人

原标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信息行诈骗,最终只是一场空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律红线不容挑战。但钦州市某护理院的潘某,却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虚假参加医疗保险的用户信息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人民币29万余元。近日,钦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潘某利用其担任钦州某护理院总经理职务,指使该院有收纳病人住院治疗的科室与检验部门人员进行配合,利用体检优惠或发动医护人员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进行收集,之后编造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虚假住院资料111份并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人民币299205.15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对潘某进行审讯时,要求其先行对护理员编造医疗信息虚假报账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先行退出非法所得。潘某回院整理后将人民币100万元退至公安机关。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潘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潘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多次实施诈骗,应当从重处罚;诈骗的款项为医疗款,应当从重处罚;被抓获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案动机是为了护理院的非法利益而授意实施了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的行为,诈骗的款项非其本人完全占有,在量刑上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对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一百万元中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299205.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告人。

法官说法: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受害人一般多为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潘某的诈骗对象是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潘某进行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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