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食药监局解读新《办法》: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陕西省是出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为数不多的省份,走在了全国前列。那么,食品企业为什么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做什么?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条件有哪些?对不称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管部门又有哪些管理措施?带着这些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日前采访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
1.请问食品企业为什么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答: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社会高度关注。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强化食品安全治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为消费者提供合格、放心、安全的产品,这也是一个食品企业应有的道德准则。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更好的督促和推动企业强化质量管理,抓好产品质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所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既是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体现,也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举。
2.陕西省对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目前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户)30多万户,企业的类型、规模等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在制定《办法》时也注意加以区分,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可以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选择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比如,在食品生产企业方面,要求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调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些企业有的产品类别属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品种,有的是生产工艺要求严、风险大的企业,必须要有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企业方面,规定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这些企业的规模和影响就决定了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而对其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及其他食品经营企业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所以,除了具备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条件外,还应当熟悉并正确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来讲,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食品安全专业知识;食品生产加工操作技能;食品安全管理技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等与食品相关的知识积累,这样,他们才能更好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员职责。
4.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什么工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从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检查、事件处理等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的11项职责。为了让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更好的履行职责,减少人为干扰,《办法》明确提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企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其学习培训。同时《办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培训的时间、培训渠道和配合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比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教育;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企业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等。
5.监管部门如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不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又如何处罚?
答:《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书面提出调换人员的意见。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办法》同时明确规定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这个处罚很严厉。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面表示,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大工程,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作为监管部门,真诚欢迎社会各届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共同提升陕西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并且提醒广大消费者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请及时拨打12331、12345投诉或就近向当地食品药品(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通讯员张伟峰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