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出台管理办法 要求食品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讯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食品安全治理,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陕西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品种等条件的不同,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择工作原则性强,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熟悉并正确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 实践经验的职员担任。其中,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调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及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及总部等);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及实施;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以及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办法》要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和日常履职等情况列入日常重点监督检查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书面提出调换人员的意见。
为推动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通讯员张伟峰 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