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有些人不可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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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有些人不可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黄艳)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通知明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而根据此次通知,超龄未参保人员,从11月1日起将不能再适用这个政策。

各地将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情况只剩下“趸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员工在岗期间,因单位原因中断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可以补缴吗?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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