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日期:10-08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攻坚战

原标题: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如下: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福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行省份。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就极具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亲自指导编制和推动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福建生态环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特别是2014年来闽考察时,要求树立更强的生态意识,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为我省进一步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历届省委和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省委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先后制定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在各省(区、市)中率先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省政协开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专题协商,全省上下凝聚起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的整体合力。全省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长期保持优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力有效,节能降耗水平居全国前列,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清新福建”成为响亮品牌。

同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不少困难,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地区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仍然存在,黑臭水体、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一些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不容忽视。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必须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空间。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刻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持之以恒下大力气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域,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福建样板、福建模式。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细化出台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等七大标志性战役的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责任单位,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配套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紧盯各领域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策划生成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形成“以治理带动项目建设、以项目促进污染治理”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每年1月底前,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健全环保督察机制。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以中央环保督察及其问题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长效落实,制定出台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三合一督察、实化网格监管、信息公开、督办问责以及“回头看”实施办法,构建与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无缝衔接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专项督察;推行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夯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定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管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继续开展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国家和省重点目标任务无法完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四、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并继续保持全国前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城市和农村环境更加宜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持续推进并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指标。到2020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细颗粒物(PM2.5)浓度进一步下降,臭氧浓度升高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福州、厦门空气质量在全国1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保持前列。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并持续向好,小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2%左右(面积比例达到81%左右),森林覆盖率达到66%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2015年的排放水平,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减少4.1%和3.5%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美丽新福建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推动环境增容。坚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实现分子减量;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实现分母增量,不断扩大环境容量。

--强化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突出改革创新。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注重依法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五、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加强源头管控,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一)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结合闽东北、闽西南两大经济协作区建设,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重点推进福州新区、古雷和湄洲湾石化基地,及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2018年内全面完成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综合规划和规划环评。

严格控制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以及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沿岸、全省各城市建成区布局环境风险项目。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同时,各地要组织对“六江两溪”沿岸、城市建成区相关区域的冶炼、水泥、石油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等行业进行全面排查,2018年年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集中整治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一批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园区,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园区及企业限期进行达标改造;推进水泥、造纸、玻璃等资源依赖性较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加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农业、绿色农业、智慧农业发展。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引领,着力引导绿色消费。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节能和环境服务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二)推进能源资源全面节约。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强化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绿色建筑标准等约束。强化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内,全省平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6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管控、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十三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2% ,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家下达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范围之内。合理开发与节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绿色建筑比例;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推进福州、厦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重点城市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控制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确保完成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扎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推进厦门、南平国家低碳城市和三明生态新城国家低碳城(镇)试点,以及低碳工业园区、低碳社区试点建设。

(三)引导公众绿色生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绿色餐馆等行动。推行绿色消费,规范快递业、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推广环境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等绿色产品。提倡绿色居住,节约用水用电,合理控制夏季空调温度。积极发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鼓励绿色出行,构建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到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全省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对标更高空气质量标准,编制实施打好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坚持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遏制臭氧污染,降低PM2.5浓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清新福建”亮丽品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可以达标改造的企业,逾期依法一律关停。

以福州江阴工业区和环罗源湾区域、厦门市岛外工业园区、漳州市周边工业区和台商投资区、泉州市泉港和泉惠石化园区、三明三钢、莆田华林和西天尾工业园区、宁德漳湾工业区和湾坞钢铁集中区等为重点,削减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遏制臭氧污染上升的态势。加大排放高、污染重的煤电机组淘汰力度,强化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石化、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家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

(二)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锅炉整治。积极稳妥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推进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到2020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50.5%下降到41.2%,清洁能源比重从24.9%提高到28.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和“煤改气”步伐,清洁高效发展煤电,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推进电能替代。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炉窑达标排放。

(三)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为抓手,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和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大生产、流通等领域油品质量抽查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严把油品质量关。2019年1月1日起,全省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尽快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标准并轨。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

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逐步提高福州港可门作业区、厦门港、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等大宗散货铁路运输占比份额。加快福州港、厦门港、泉州港、湄洲湾港等疏港铁路建设,提高沿海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加快淘汰老旧车。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全力推进全省港区的岸电工程建设,新建大中型泊位须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已有远洋集装箱船舶泊位应逐步开展岸电设施改造,引导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运输有机液体等相关物品的车船应设置油气回收接口。

(四)强化国土绿化和扬尘管控。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开展绿化美化行动,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强化城市扬尘污染管控,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通报、约谈、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城区路面养护、保洁,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减少道路二次扬尘。颗粒物浓度较高的城市要综合施策、精细管理,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降低颗粒物浓度。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应对。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等城市为重点,强化大气联防联控联治,建立空气质量联合监测、联合会商、联合执法等机制,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扭转区域污染连片化的态势。根据冬春季颗粒物和春秋季臭氧污染特点,完善轻微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制定轻微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鼓励和指导企业采取调整生产计划、实施错峰生产等措施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加快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级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七、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河流海洋、水生态水资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切实治理好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构建良好水生态系统,打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碧水环境。

(一)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从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立标定界以及环境违法问题查处等三个方面入手,“一源一策”开展水源地污染排查整治,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11月底和2019年9月底前,分别完成市县两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各地要强化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巡查,加大巡查频次,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状况,依法查处各种人为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科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体系,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的相关信息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1次。定期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等评估,编制或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对于容易产生水华风险的应编制水华灾害应急预案专章。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省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95%以上。

(二)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大力实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加强源头管控,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摸排,采取合法认定、整改、封堵、分流等“一口一策”措施分类整改。从小区周边支路管网、主次干道管网、沿河截污管网完善以及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等四个环节入手,全面推进污水管网改造和加快截污纳管建设,2018年起全省每年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各地要加快完成现有管网全面清疏和破损管网修复,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科学开展河道清淤,2018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要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清淤疏浚、河道清障以及沿岸垃圾临时堆放点的清理和整顿。推进生态补水与修复,增强城市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建成区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到2020年,基本消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实现长制久清。

(三)打好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推进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及农地生态功能提升、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防治、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五大重点工程”。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管控措施、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强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深化闽江流域系统性修复和保护。到2020年,闽江干流和二级以上支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制定闽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横向纵向协调合作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和管理长效机制,到2020年,闽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坚持坡耕地、茶园、竹林、马尾松林、崩岗全面治理,山、水、林、田、路、渠科学配置,有效控制流域内的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到2020年,闽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1000平方公里以上。对历史遗留无主矿山,通过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进行生态修复;对重点地段因采矿挂白的裸露山体,采取工程措施与自然恢复相结合进行生态修复,有效提高闽江流域废弃矿山的植被覆盖,消除灾害隐患,加快山体复绿,到2020年,完成172处以上废弃矿山治理。闽江沿岸各地要强化河漂、海漂垃圾清理整治,综合治理入海排污源,共同保护和改善闽江口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力争到2020年,显著改善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效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全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四)打好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攻坚战。以厦门湾为重点,开展厦门市和漳州龙海市的九龙江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按国家要求完成非法以及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源整改工作,“一源一策”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清理非法排污口。在厦门湾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强化陆海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入海河流治理与监管。全面加强和规范厦门湾围填海项目审批管理,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严禁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强化九龙江流域和厦门湾工矿企业环境综合整治,九龙江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新设采矿权,逐步退出已设采矿权。龙岩市新罗区、漳平市要开展铁、锰矿业污染专项整治,推进已关闭铁锰矿区的生态治理与修复。大力推进九龙江口和厦门湾范围内乡镇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实现生活污水有效处理。严格控制海水养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强化海水养殖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2019年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开展“蓝剑”联合执法行动和“碧海”专项执法行动,推进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依法打击各类涉海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厦门港岸电工程建设,减少燃油污染。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现全省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离,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加快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完善村庄生活垃圾常态化治理机制,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加快实现农村卫生厕所全覆盖。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专项行动,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6年减少10%以上。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利用,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可降解地膜、增厚型地膜,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行动,减少农田残膜污染。到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药包装物逐步实现回收处置。坚持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江河湖库及重点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加强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治理,分类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建立健全“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的治理模式,全面推进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八、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和分阶段管理,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

(一)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省农用地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并实行分类管理,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立健全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整治。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省、市、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在三明尤溪、大田和龙岩上杭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试点,加快推进南平、三明、漳州和龙岩等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19年年底前形成一批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方面的典型案例,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环境敏感区和人文敏感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地区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厦门市、福州市城市建成区分别于2018年、2019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前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

(三)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强化部门联防联动,严厉打击走私,大幅减少固体废物的进口种类和数量,2018年全年固体废物进口总量控制在160万吨以内,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有序推进“无废城市”试点,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省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深入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活动,调查、评估重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制定科学的分类处置方案,推动固体废物规范处置。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等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福州、漳州、泉州、宁德等地要加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精(蒸)馏残渣、表面处理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清理力度,2018年年底前全省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基本清零;继续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包,加快推动福州、漳州、泉州、龙岩、宁德等地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100万吨以上;持续开展“清废”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实国家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相关要求,并逐步淘汰、替代,保障环境安全。

九、加快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按程序报国家审批。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定实施保护修复方案,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二)坚决查处生态破坏行为。落实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对各类生态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实施特殊保护。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推进废弃工矿用地的生态恢复治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整治修复。

(三)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依法依规解决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矿业权的合理退出问题。实施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加快防护林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大力开展林分修复,健全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补偿和管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推广“长汀经验”,持续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每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0万亩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省水土流失率下降到8%以内。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福建“蓝色海湾”综合整治和“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开展岸线和海岛整治修复。加强休渔禁渔管理,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开展重要滨海沙滩恢复和重建。到2020年,完成不符合养殖规划设施的清退工作。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养生息。

十、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根据中央部署要求,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健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按中央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推进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按海域设置监管机构等工作。以九龙江流域试点为基础,加快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流域综合管理机制。

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或改善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线一单”工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编制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控平台。强化水资源和水电站发电的科学调度,严格执行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逐步关停对生态存在较大影响和到服役期的引水式水电站。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适度上收。聚焦臭氧和主要流域水质等突出环境质量问题,建立健全预报预警信息推送机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网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核与辐射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完善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核安全工作的统筹。

加强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根据国家部署,实施入河污染源排放、排污口排放和水体水质联动管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联动,持续开展“清水蓝天”专项执法行动。整合辖区内生态环保监管资源,实化网格监管力量,形成网格监管新模式。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披露环境信息。联动绿色经济金融政策,完善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排污者的遵规守法意识。

(二)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整合并进一步加大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大幅度增加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用活经济杠杆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建立健全绿色信贷贴息和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加大绿色信贷力度,创新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落实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助力绿色产业发展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实施投资工程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学习贯彻宪法,深入实施依法治省战略,依靠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加快建立绿色生产消费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导向。统筹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强化法规规章制度的衔接与配套,制定《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加快制定修改《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沿海防护林、海洋环境保护等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科学规划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立法项目,及时将切实可行的改革成果和经验做法上升成为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落实省政府与省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专门化审判,推广延伸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适用领域。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

(四)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强化生态云支撑。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以环境质量改善、精准治污为核心,以应用为导向,加强福建省生态云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持续推进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开发,不断优化提升平台功能。统筹推进大数据应用推广工作,实现与国家有机衔接,“省、市、县”纵向相连,各生态环境相关部门横向对接。建立健全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标准规范,充分运用私有云、互联网等外围数据,实现生态环境数据协同共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成果,提高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研判、用数据管理、用数据服务的能力水平,积极释放数据红利。

围绕我省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组织一批环保科技重点项目,强化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和集成示范。开展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和防治对策研究,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源排放清单,科学精准地制定臭氧污染防控对策。推进厦漳泉和环湄洲湾区域、九龙江流域等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强化地方环保标准制定,按照我省流域、大气环境状况和产业发展布局,制定并实施比国家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污染源状况,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强化能力建设。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全省统一的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动态更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强化省、市两级政府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企业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纳入储备体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生态环保铁军。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技术交流和务实合作,积极推动落实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五)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抓好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2019年内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我省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常态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抓好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基地,2019年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城乡社区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栏、文化墙,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和自然保护区等为依托,至少建成一个“生态文明实践基地”;组织“6·5”世界环境日等重大宣传活动,开展全媒体融合报道。各级政府要加大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构建全媒体宣传矩阵平台和相应的投入保障机制,省、市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开展客观、理性的舆论监督,积极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主流价值观。

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举报投诉信息,2019年年底前出台有奖举报制度。积极推进环保设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让公众更加直观地了解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十一、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围绕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继续在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功夫,对创新性强、实施较为成熟的改革任务,加快总结提升,凝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有效模式,努力为全国贡献改革经验;对形成初步经验的改革任务,加大探索力度,加快完善提升,尽快实现创新突破;对中央在全国统一部署的改革任务,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体现试验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深化国土空间科学开发先导区建设。完成国土空间规划职能整合工作,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全省所有市县实行“多规合一”,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衔接,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勘界定标、上图入库,建立常态化管控制度。深入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

(二)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先行区建设。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权利清单管理,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深化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市场化实现路径,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体系,完善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三)深化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示范区建设。完善落实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鼓励市场化、专业化建设和运行管护,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构建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

(四)深化绿色发展评价导向实践区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强化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考核。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推广到全省所有市县,定期评估和公布核算结果。研究构建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和核算机制,探索将生态系统价值不降低作为经济发展的约束条件。建设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共享平台,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等相关成果有效集成。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地各部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新福建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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