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解读监察法】反腐败国际信息交流与劝返合作是通行做法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H某外逃后,我国协调J国执法部门开展协查。J国移民部门通过我国提供的H某指纹和DNA信息,确认H某入境并以J国公民配偶身份申请移民。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调取了H某国内婚姻登记材料,证实其伪造与国内配偶的离婚材料,且花钱找到J国公民假结婚。J国移民部门据此中止H某移民申请,将其列入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并追究与其假结婚的J国公民的刑事责任。
2018年4月,H某主动向办案人员表达回国投案自首的想法。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与J国的劝返合作机制,向J国警方进行通报。在J国警方安排和陪同下,劝返工作组与H某会面。J国警方先告知H某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向其说明中方工作组的目的和想法。工作组结合我国法律和案件情况,向H某解释了主动回国投案的法律规定和最新的司法政策。
H某深感背负逃犯身份长期拖下去,全家人都不可能过上正常生活,受累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她最在意的儿子和女儿,最终同意回国投案。
H某回国后,法院认定其自首行为,依法予以轻判。
【解读】
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几种基本形式,包括信息交流以及作为反腐败执法合作主要内容之一的劝返合作。
反腐败信息交流主要是指反腐败机构之间执法信息情报的交换,而非简单的工作经验交流。在H某案前期阶段,通过信息交流,办案部门基本摸清了H某在J国的出入境、居留、生活、房产等情况,为开展劝返奠定了基础。在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反腐败信息交流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院判决、房产交易、公司登记等公开信息,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获取。第二类是居住地、出入境信息、永久居留或入籍情况、刑事犯罪记录、交通违法记录、车辆登记信息等执法机构内部掌握的信息。第三类是需向法院申请的调取银行账户记录、通过技术侦查掌握的信息等。反腐败执法机构之间,可以自行交换第一类和第二类信息,但涉及调取银行账户记录、技术侦查等涉及个人受保护信息的,必须依据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开展。
劝返合作主要是指外国执法部门协助我国开展劝返,这是基于劝返对象自愿回国投案自首前提下的一种反腐败执法合作。目前,我国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劝返程序,与美国的劝返程序也正在磋商建立中。在H某案件中,H某提出回国自首请求后,中方通知J国警方询问H某的回国意愿,派出工作组前征得了J国的同意。赴J国后,面谈时J国警方在场,整个面谈工作合法合规。同时,H某同意面谈后,国内才派出工作组进行面谈,面谈结束后,H某明确表示同意投案才一同回国。这种反腐败执法合作尊重了外方主权和法律,遵守了我国和外方司法执法程序,尊重了被劝返对象的意愿,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国际上,通过外国执法机构开展劝返已成为一种通行做法,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常常通过劝返开展境外追逃。劝返避开了藏匿地国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冗长的司法合作流程,极大地节约了中外执法成本,可以取得当事人满意、办案机关满意、对象国满意的多重效果。2017年,我国归案的14名“百名红通人员”中,有13人是被劝返回国的。这些人员主动回国投案后,可以依法得到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处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