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银行石家庄违法办理个人贷款 吃五罚单一人遭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7日讯 中国银监会河北银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监罚决字〔2018〕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显示,交通银行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存在违规办理个人贷款行为,戎素然、代小艳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范雷、李霞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
其中,冀银监罚决字〔2018〕30号显示,交通银行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存在违规办理个人贷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河北银监局决定对交通银行石家庄友谊南大街支行罚款20万元。
冀银监罚决字〔2018〕31号显示,戎素然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河北银监局对戎素然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冀银监罚决字〔2018〕32号显示,范雷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河北银监局对范雷警告,罚款10万元。
冀银监罚决字〔2018〕33号显示,李霞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河北银监局对李霞警告,罚款10万元。
冀银监罚决字〔2018〕34号显示,代小艳对违规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河北银监局对代小艳警告,罚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