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案人员认错儿媳误抢孩子
日前,家住北京丰台的一位家长发微博称,10月2日上午10点30分,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城,自己11个月大的幼儿被抢未遂,涉事的四人只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此事在网络引发关注。昨日下午,北京警方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了案件的核实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案过程中由于出现多种巧合,比如李某的儿媳与事主张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区,并在体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孩子的年龄相仿等细节,导致李某将事主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并发生了误抢孩子的情况。
此前,“丰台抢孩子”事件已在社交媒体发酵,不少网友认为抢孩子应当按拐卖儿童刑事案件调查。对此,北京警方曾于10月5日发布通报,表示对此案高度重视,并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有法律人士指出,涉案人行为构成扰序,因此被处行政拘留。
事发
家长称孩子商场内被抢
网友质疑警方处罚过轻
10月4日,家住丰台区的李先生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历孩子被抢事件的当事人正是他的妻子。10月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其妻子带着未满周岁的儿子到商场购买奶粉,不料竟遇到三名女子围住李先生的妻子并试图将其儿子从婴儿车里拉出来。
李先生称,由于对方是三个人,妻子无力抵挡,最终他们的儿子被三名女子抱在手里。经李先生的妻子呼救,引来好心人的报警和帮助,三名女子最终离开。“整个争抢过程持续不到三分钟。”
李先生表示,此后,抢孩子的三名妇女又拉来了一位姓李的自称是孩子奶奶的老太太,当天下午2点左右,再次来到银泰百货寻找孩子,被蹲点的刑警带到派出所。警方经过询问告知他,对方三名女子由于认错了孩子才出现了商场抢夺孩子的一幕,对涉事几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于警方的处理,李先生存有疑问,他认为三名女子白天出现在商场抢夺孩子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刑事案件。此事经微博传播后引起了众多网友关注。有网友认为这是一起拐卖儿童未遂的案件,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也有网友认为,现在下断言为时尚早,事件存在诸多疑点,如几名嫌疑人为何会选择人流密集的一楼大厅,而在事发之后,又为何会第二次回到事发商场“寻找孩子”。
细节
儿媳与事主住同一小区
因两人体型相似认错人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
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
而巧合的是,李某的儿媳妇张某新与此次的女事主张某恰巧住在同一小区。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就在10月2日上午,李某的儿媳张某新曾于7点46分带着儿子与母亲走出小区。
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来到儿媳所居住的小区,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
由于沙某某等人从未见过李某的儿媳及孙子,李某就将儿媳妇与其孙子的合影发给沙某某等人,几人根据照片尾随跟踪事主张某。北青报记者从李某儿媳与事主张某的生活照及监控画面发现,两人均戴黑色框架眼镜,发型、身高与体型均具有相似性。
此后,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跟随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强行抱走孩子,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
讲述
涉案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
曾到商场营运部进行理论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事发时,银泰百货商场内一位工作人员曾出现在现场,并在发现异常后将被抢夺的孩子抱在手里制止了争抢行为。
这名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介绍,10月2日上午10点40分,正在上班的他听到吵闹声,由于此前商场内曾对国庆期间的安全事宜做过安排,觉察到异常,该工作人员赶到事发地去现场看到,事主张某紧紧抱着小孩躺在地上,另有三名女士在拉扯着争抢孩子。
“当时没想太多,就把孩子抢过来抱在自己手里。”该工作人员称,他曾在现场简单听到一些情况,其中一位争抢人说是张某不让孩子看奶奶才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而倒地的女士则要求赶快报警。这名工作人员抱着孩子带着女事主张某回到店里,三位女士随后就散开了。“可以看出来,被抢的当事人张某有点紧张、害怕,随后我就给商场的安保人员联系,并辅助张某报了警。”
随后,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出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
而在此期间,涉案人员曾两次到商场营运部找到工作人员理论,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
营运部的工作人员吴先生介绍,10月2日下午一点多,两名女士来到营运部称自家的孩子被商场员工带走了,要求归还孩子。事后,吴先生了解到,前来营运部的两人正是上午发生争抢孩子的参与者。其中李某称儿子与儿媳感情不和,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家庭纠纷,希望能够带回孙子。吴先生称他随后报警向警方说明情况,争执过程中对方因有一人情绪激动暂时离开。
下午2点多钟,李某的儿子与争抢孩子的沙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商场营运部讨要孩子,被办案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
调查
儿媳与儿子存在感情问题
曾因抚养权问题多次报警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和、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
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张某新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此外,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李某的儿子与儿媳自2016年6月8日结婚到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李某只在两人结婚时短暂见过儿媳,孙子出生后儿子与儿媳就因感情问题分居,李某此后再未见过儿媳及孙子。2017年8月1日,李某的儿媳就曾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报过警,此后李某的儿子和儿媳也未同居并共同抚养孩子。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张某某(女,38岁,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14个月),双方自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
其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四次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后续
事主提请复议警方已受理
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调查情况,10月3日,丰台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发生时间轴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
■7点46分,李某的儿媳及其父母带孩子从角门东里某小区东门外出。
■10点11分,沙某某出现在角门东里某小区东门处。
■10点16分,李某给沙某某发了一张自己儿媳妇的照片,并让沙某某帮忙找这个人。
■10点27分,张某独自推车带孩子从小区东门出来。此时,李某试图追赶张某但摔倒,便委托沙某某跟上去。
■10点29分,运某某、高某某从地铁角门东站A口出站。
■10点30分,沙某某与运某某、高某某在地铁站北侧路边与张某擦肩而过。此时,三人不住回头,并互相说着什么。随后,沙某某尾随张某继续行进。
■10点33分,张某独自推车带孩子进入银泰百货商场北门。
■10点34分,沙某某进入商场。
■10点37分,李某和运某某、高某某在商场西侧会合
■10点40分,运某某、高某某进入商场北门。
■10点44分,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尾随张某到达商场北门直梯。
■10点45分,沙某某抢孩子,并招呼运某某和高某某过来,拉住张某。
■10点46分,3人抢孩子未遂,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
■13点03分,沙某某等6人进入商场东门。
■13点06分,乘坐电梯。
■13点15分,李某和沙某某在商场营运部办公室和工作人员理论。一会儿,李某也进到办公室。
■15点01分,民警从商场将涉案人员带离。
律师观点
涉案人行为构成扰序
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
针对网友提出的,如果出现误抢孩子的行为,是否算得上刑事案件的疑问。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认为,从本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的行为从刑法层面上不属于拐卖儿童罪或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常规是将儿童拐骗来用来收养或者使唤、奴役,本案行为人没有牟利或非法收养目的,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经过公安机关调查,此事件中的‘认错人’是客观事实,并非借口。”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陈猛说,警方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涉案人员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此裁决5日行政拘留。陈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版文/本报记者张香梅
摄影/本报记者汪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