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话专家:“逃税罪”取代“偷税罪”成范冰冰免除刑责关键
对话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潘超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胡功群
《法制日报》记者 王阳
偷逃税款规避监管的“拆分合同”无效
记者问:税务部门认定,范冰冰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并少缴营业税及附加。那么,拆分合同方式是不是指的“阴阳合同”?
潘超答:“拆分合同”,实质就是指“合同拆分”,将一份合同拆分成若干份合同。如果合同双方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拆分合同,并且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那么这类“拆分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反之,则为非法的“拆分合同”,譬如“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违规的合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
胡功群答:“拆分合同”就是指将一份总合同分成若干份合同,拆分合同,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貌似是两情相悦的,但如果拆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管偷逃税款,则是违法行为。合同主体间合意但不合法,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因此拆分合同如果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一律无效。对当事人双方无约束力。因此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烈教育警示作用。
行政复议和起诉不影响税款缴纳
记者问: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冰冰及相关公司需要补缴及罚款总额约8.84亿元,范冰冰对此有哪些救济途径?范冰冰如果不自动履行,税务机关有哪些执行措施?
潘超答:范冰冰如果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模板的“告知事项”中,列明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纳税人范冰冰如果不自动履行,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纳税人范冰冰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胡功群答:就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我们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刑罚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
记者问: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是不是“以罚代刑”?
潘超答:《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纳税人范冰冰的逃税偷税行为是首次违背税收行政法律的违法行为,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则纳税人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如果纳税人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规定“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以罚代刑”,而是一种有条件的初犯免责机制。对于因符合免责条件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纳税人,行为人事实上已构成了犯罪,只不过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意味着初次触犯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纳税人在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后可以获得免责,但纳税人不能因此而不承担履行缴纳税款的责任和义务。
胡功群答: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将“逃税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把要缴纳的税款想方设法不依法缴纳,本质确实只是逃避,从已缴国库的税款里瞒了别人拿钱,才叫偷或盗。更深一层的意思,偷是明显的贬义词,而逃避却是主要表达一个客观事实,可以说是中性词。原来习惯上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样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改变,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被认为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定有序。刑法修正案(七)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了刑事处罚的范围。而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来源:王阳/“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