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办法拟修改 委员“瘦身”至35人

日期:10-01
发审委办法委员证监会

原标题:发审委办法拟修改 委员“瘦身”至35人

新京报讯(记者王全浩)作为决定企业上市与否的重要部门,证监会发审委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9月30日晚间,据证监会消息,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从披露的草案来看,证监会拟对新一届发审委的委员产生、监督制度、运行机制进行修改。

委员人数可进行适当调整

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草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35名,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对比来看,关于专职委员的表述被删除。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同时,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

从第十七届发审委的委员构成来看,由42名专职委员和21名兼职委员组成。其中,来自证监系统的委员有33人,来自部委、高校、金融机构等证监系统外的委员有30人。其中,来自证监系统的委员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均为专职委员,属于发审“主力军”。

对于此次调整,北京一位投行人士认为:“从表述来看,应该是大幅减少了兼职委员的人数,这种变化也正常,部分兼职委员是国企官员、知名专家教授,本身事务繁忙,很少参与发审工作。”

推荐单位可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此次草案中完善了发审委员解聘的规定。

此前,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并非只是通过个人申请,而是釆取“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

证监会介绍,去年修改《发审委办法》时,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应当同时有取消推荐的权利。因此,修改《发审委办法》第十条,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从草案披露的规定来看:“委员推荐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中国证监会研究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证监会应予以解聘。

如果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则相关单位也要被罚,草案显示:“取消其所在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今年8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解除祝献忠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职务。祝献忠成为第十七届发审委首位遭解职的委员。

证监会公告表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函证监会,申请祝献忠不再担任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鉴于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决定解除祝献忠担任的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职务。

证监会公示的材料显示,祝献忠担任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兼职委员时的公示身份为华融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已不再担任该职务)。

发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初审会

此次草案将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新增条款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证监会表示,初审会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委员参加初审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疑问。

除了加强委员的参与程度,发审会工作流程得以规范。证监会表示,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取消发审会。但现行《发审委办法》只规定了暂缓表决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发审会的程序。

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在《发审委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此前,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

证监会表示,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为此,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责任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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